【资料图】
1、税控专用设备全额抵扣税金的账务处理如下:一般纳税人 1)购入专用设备时, 借:管理费用(价税合计额) 贷:银行存款/库存现金/应付账款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, 借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抵减税款) 贷:管理费用2)支付技术维护费时, 借:管理费用 贷:银行存款/现金抵减增值税税额时, 借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抵减税款) 贷:管理费用2、小规模纳税人1)购入专用设备时, 借:管理费用(价税合计额) 贷:银行存款/库存现金/应付账款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, 借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 贷:管理费用2)支付技术维护费时, 借:管理费用 贷:银行存款/现金抵减增值税税额, 借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 贷:管理费用根据财税[2012]15号文规定,自2011年12月1日起,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,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(以下简称二项费用),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(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),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,应当转出。
2、账务处理:根据财税[2012]15 号的相关规定,企业发生的二项费用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,而不是完全作为进项税抵减。
3、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,二项费用也是在“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” 一栏中填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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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05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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